武汉绿茵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468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深华街**林展财富大厦**702-1。
法定代表人:徐江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宜海,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85,918元的货币资金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74201180700089)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4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5,918元的财产。该裁定已依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鄂01民终5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鄂民申3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是其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3388号民事裁定书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84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已不复存在,本案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应当全部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绿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5,91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