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4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4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35。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办公设备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4381。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9。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地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办公设备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地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房地产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5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地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地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商行、***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一、一审法院已经查实并认定***、***的房屋从2017年5月30日入住直到2017年8月28日未发现厨房水管脱落漏水现象,漏水的主要原因是连接厨房水龙头进水软管丝扣未拧紧。金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其更换防爆(稳压)罐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正常管理行为,且在更换前已通过张贴告示书、工作人员发朋友圈等方式通知业主,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漏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未经过资质审查就找到**商行***自行拆卸水管接口并更换净水器,***未拧紧连接厨房水龙头进水软管丝扣,但却判决金地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要件也不符。三、金地物业公司在不知***、***和**商行、***先前安装净水器并拆卸水管接口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对涉案高层住宅的防爆罐进行更换。该换罐行为不是针对***一户,而是为了小区的日常维护对整栋楼实施的公共行为。然而在整栋楼特别是受到增压辐射面最强的高层住宅均没有任何一户的水管螺丝口脱落的情况下,唯独***一户出现水龙头螺丝扣松动而漏水的现象。金地物业公司对该损害结果无法预见,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物业公司承担与**商行、***一样的40%的责任,过于苛责,亦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四、在停水之前,金地物业公司已经在楼下告知栏张贴通知,楼盘管家也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送通知,已尽到通知义务。在涉案事故发生后,金地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救援,避免***、***的损失扩大,证明金地物业公司已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
***、***辩称:一、金地物业公司只是针对一审判决的责任认定问题,对损失金额没有异议。二、关于责任问题。金地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中的**并不一致。一审中各方确定***在更换净水设备之前有向金地物业公司报备。金地物业公司所称在增压操作之前的通知恰好证明其并未有效向每一住户发送物业管理的具体消息。金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不具备有效送达的概念,不考虑用户是否具体收到该通知,反映其服务并不到位。三、关于责任分配。一审法院已向金地物业公司进行倾斜保护。根据一审的鉴定结论,造成涉案事故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的软管,一个是金地物业公司的增压操作,两个原因力是共同的。而***委托***更换净水器这一原因应当包含在***的责任比例里,但一审法院仅判决金地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已对其进行照顾。金地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到位的服务,还试图撇清责任没有道理。
**商行、***辩称:金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安装净水器配件的部位(进水管后端活接扣)与进水管脱落漏水的部位(进水管前端丝扣)不一致。二、涉案净水器安装后,***正常使用了七天。由于金地物业公司对用水管道更换增压器并增压后才出现进水管前端丝扣脱落漏水的情况。三、2017年8月29日,***在安装净水器的整个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对进水管前端丝扣进行拆卸,不存在拆开或者拧松进水管前端丝扣的可能,其安装行为与漏水没有因果关系。四、净水器安装完成后,***满意验收。***在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5日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发现任何滴水、渗水、漏水等现象,也从未主张过相关事实。
金地房地产公司述称,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其不承担责任的判决,同意金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述称,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综合考虑了有关管道、设备的安装过程,还原了事故发生过程,并将有关设备进行送检,***公司认可该鉴定意见。二、从上述《质量鉴定报告》第六点第2、3、5项的分析说明第七点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公司的安装没有任何问题,本案事故的发生于***公司无关,***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地房地产公司、金地物业公司、**商行、***、***公司对漏水的水管进行修复,恢复房屋原状(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修复损坏的木地板、门、门框、墙壁、橱柜等家具;2.金地房地产公司、金地物业公司、**商行、***、***公司赔偿***、***财产损失77916.46元及误工损失39000元,合计116916.4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地房地产公司、金地物业公司、**商行、***、***公司负担。一审诉讼中,***、***将损失总金额变更为为120216.4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12日,***、***与金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02,内容为购买涉案1004房的相关权利义务,其中附件三的装修、设备标准约定:……2.内墙:住宅入户花园、客厅、餐厅、户内墙为乳胶涂料。厨房内墙、卫生间内墙贴墙砖;公用电梯厅墙面为墙砖铺贴及涂料,公共走廊、塔楼消防楼梯墙面为乳胶涂料;……4.地面:住宅客厅、餐厅,入户花园地面为地砖铺贴,卧室地面为强化地板(国家标准名称: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住宅厨房、卫生间、塔楼住宅阳台露台地面铺贴地砖;5.门窗:住宅大堂门为铝合金玻璃门;住宅入户门为防火门;窗户为铝合金窗;户内门为免漆室内门;6.厨房:地面为地砖铺贴;内墙为墙砖铺贴;顶棚为铝扣板吊顶;一组橱柜(品牌:中意橱柜);一套厨具;含炉灶、抽油烟机各一个(品牌:德意);……。***、***于2016年9月30日对涉案1004房完成交接手续,并自认于2017年5月30日开始入住该房屋。2017年8月29日,***、***向***购买了一套净水器,金额为1400元,并由***安装在涉案1004房厨房洗手台下方。2017年9月6日,***、***下班回家发现,厨房洗手台的进水管脱落,因此喷发的水浸满全屋,导致涉案房屋的地板、家具及电器等损坏。一审期间,***、***提供了发生在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订制家具、装修款及各种家具等的付款凭证。对购买时间在***、***收楼后入住前,送货地址亦未涉案1004房且属于房屋正常基本装修范围内的项目,一审法院确认其关联性。考虑到本案为房屋进水,结合水浸没的高度,放置于地面的家私、家具电器或贴地的装饰工程,一审法院亦认可其关联性。经核算,合计66602.06元。此外,各被告对事发后3000元的干洗费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亦予以采信。至于按常理不应放置于地面或并非贴地安装的家私家电,如消毒碗柜、电烤箱、电火锅、料理机、豆浆机、iPadmini及手提包,***、***作为成年人,将上述设备放置于地面,视为其对相关设备保护不当,应自行承担损失,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损失不予确认;此外,冰箱虽然贴地放置,但正常接电位应离地5-6厘米,故一审法院对该损失亦不确认。经***、***申请,一审法院通过摇珠,依法选取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1004房厨房水管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析说明:从送检水龙头的抗水压机械性能和密封性能分析,其阀芯在标准的要求下测试零部件未出现永久变形,密封部位无渗漏,说明该水龙头在正常使用下,不会出现漏水现象。从水龙头外界软管的内螺纹和软管接口的外螺纹的表面来看,未发现螺纹有不规则或缺失的现象,水龙头的内螺纹和外界软管外螺纹的吻合度较好,在测试密封性能时,施加一定的压力,未出现漏水和脱落的现象。因此,水龙头下接软管脱落与其本身的质量状况无关。从现场了解到,***、***向开发商购买此房后,2017年5月30日入住,直到2017年8月28日未发现厨房水管有脱落漏水现象,说明***、***入住前该房屋供水设施(包括厨房水龙头等水暖卫浴)的安装正常,厨房水龙头及水龙头接管的接头连接良好。根据一审法院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勘验的情况,表明***2017年8月29日在安装净水器时,对连接水龙头的软管进行了拆卸,否则其无法安装三通阀(分管器),达到连接净化器蓝色软管以供净水器之用的目的。在现场鉴定专家组又了解到,2017年9月5日,金地物业公司对高层区域供水防爆(稳压)罐进行更换,由于施工人员晚上才来,为了避开供***,换罐作业在2017年9月6日凌晨停水半小时左右内完成。由于停水后再供水时,水泵的启动容易产生水锤效应,造成供水管内的水锤冲击产生水管震动。虽然这种震动在高层区域供水管内产生,由于整个楼宇供水系统的相通,容易对低层和中层的供水管路产生影响。同时,清晨正是用***,用户在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小水锤,增加了水管内水压变化,也会对供水系统产生影响。根据以上分析,鉴定专家组认为:厨房水龙头下方连接的软管脱落漏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连接厨房水龙头下方进水软管丝扣未拧紧,当物业管理处凌晨停水后再供水时,进行增压操作导致水锤产生及水压变化,诱发连接软管震动,出现连接丝扣的松动,加之在连接软管的反弹扭力的存在下,促使松动软管的丝扣脱落,出现漏水现象。***、***为此支付鉴定费42000元。**商行、***对此有异议,认为其在安装净水器过程中不需要触动报告提及的厨房水龙头下方进水软管,但该安装过程现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结合事发前正常使用及报告论述,一审法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不能排除**商行、***在净水器安装过程中触碰或影响了厨房水龙头下方进水软管,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其他当事人对报告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报告予以确认。
一审中,***、***确认金地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涉案水龙头的使用功能正常;事故发生后,确认曾对漏水部分进行维修,因为不维修不能正常使用及阻止漏水。
金地物业公司**:2017年9月6日其接到电话后派工作人员到涉案1004房,当时水最深处是5-6厘米,浅的是2-3厘米,其当即采取措施清理积水。
**商行、*****:其为涉案1004房安装净水器系从角阀装一个分管器接入净水器,并配一个净水龙头,水从这个水龙头出水。
另核实,***、***提供的一系列付款凭证中的付款人及收货人**为***配偶。净水器收据由***出具,加盖了佛山市***直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成立。**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财产损失的价值及恢复原状的诉求应如何认定;二、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一、关于本案财产损失的价值及恢复原状的诉求应如何认定的问题。1.关于***、***诉请折价赔偿的各项损失。因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涉案财物进行评估,***、***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在本案中提交了购置相关物品的付款凭证,经质证认证,一审法院确定合理的直接财产损失为66602.06元以及干洗消毒费用3000元。至于检修费用、事发当日水电费及搬运费、清洁费用属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酌定1000元,上述损失合计70602.06元;其他损失不予确认。依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事故发生于涉案1004房入住后不到半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考虑折旧因素,以其市场价作为参考。2.关于***、***要求恢复原装的诉求。***、***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三约定了装修、设备标准,该合同经登记备案,且***、***作为购房方在收楼时为维护己方利益按常理系参照该标准进行验收,加之金地房地产公司、***公司对该证据并无异议,又因事故发生于涉案1004房新屋入住仅仅四个月内,故一审法院推定本案事故发生前涉案1004房的原状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三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可以恢复原状为赔偿方式,即恢复到物遭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就本案而言系将涉案1004房恢复为事故发生前的装修标准,故***、***请求将涉案1004房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门、门框、内墙及厨具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三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漏水的水管,***、***确认已修复,已无处理必要,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认为本案造成其误工损失,由于该事故是其下班回家后发现,现场图片可见金地物业公司员工参与协助处理,故在紧急处理漏水的源头及清理排水后,现场或其他财物的处理不影响其日后正常上班,加之***、***确认其他修复工作尚未发生,故其误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金地房地产公司、金地物业公司、**商行、***、***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1.关于金地房地产公司及***公司的责任问题。依据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并认定的鉴定报告分析,水龙头下接软管脱落与水龙头本身的质量状况无关,故出售房屋的睿金公司及负责装修的***公司无需就本案承担赔偿责任。2.***、***作为业主方,系自行决定安装净水器的一方,其在安装前并未审查**商行或***的资质,从其举证可知亦未对净水器的质量进行严格筛选,故其对净水器安装人员、净水器安装过程等存在选任过失,应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3.关于**商行、***及金地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鉴定报告分析漏水原因系厨房水龙头下方进水软管丝扣未拧紧以及凌晨停水后再供水时,进行增压操作导致水锤产生及水压变化,故本案事故系由**商行、***安装净水器而必然拆装进水软管丝的行为及金地物业公司的增压操作综合叠加造成,故**商行、***及金地物业公司应对事故损失承担80%的责任。又因两方间行为相互独立,并未有证据证实任一方系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两方各就80%承担一半,即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28240.82元(70602.06×40%)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商行、***、金地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门、门框、内墙及厨具恢复至编号为201********60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若产生费用,由**商行、***承担40%,金地物业公司承担40%);二、**商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赔偿28240.82元予***、***;三、金地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赔偿28240.82元予***、***;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金地物业公司、**商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16元(***、***已预交),由***、***负担263.84元,金地物业公司负担527.66元,**商行、***负担527.66元;***、***已预交的鉴定费42000元,由***、***负担8400元,金地物业公司负担16800元,**商行、***负担16800元;金地物业公司、**商行、***负担的上述费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还予***、***,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金地物业公司应否对涉案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一审法院采信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诉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迳予确认,即确认涉案水管漏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连接厨房水龙头下方进水软管丝扣未拧紧,在突然增压的情况下,诱发连接软管震动,导致丝扣先松动继而脱落。结合***、***确认其在本案事发前一直正常使用**商行***安装的净水器,未有漏水现象发生以及金地物业公司的本次增压未造成同一小区其他业主同样损害的发生,可见涉案厨房水龙头下方进水软管的丝扣未拧紧及增压操作对漏水损害结果的发生缺一不可。因此,一审法院在难以确定二者原因力大小时,判决分别实施该行为的**商行、***及金地物业公司各承担***、***责任以外的80%的责任的一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金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3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