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122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俊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