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122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俊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