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1民初1297号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新店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395786094K。
法定代表人:林华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均,男。
被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桥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745942035P。
法定代表人:刘金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向福涵
书记员欧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