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桥铺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焱,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京02财保23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1628.15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仲裁一案的裁决书已经下达,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裁决书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4641628.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李汉一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