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231号
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桥铺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焱,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1628.15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41628.15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紫维
书 记 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