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2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盛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山县长江镇石桥铺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0日生,住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东盛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