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博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南县塘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博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上诉人贵州博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贵州博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7日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博宇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倪庆飚
审 判 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