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1、**2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225民初1305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淮滨县。
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1H1RLX0。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1,男,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
被告:**2,男,汉族,现年35岁,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
原告**与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134000元租金,并按照月利息2%承担经济损失(2019年6月19日至支付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1、**2挂靠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西和县大桥金矿尾矿库工程,在施工期间,租用原告一台挖掘机施工,双方约定单班月租金为28000元,双班月租金为56000元。2019年6月19目,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101000元租金,当天,被告**1、**2共同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01000元的《欠条》,后被告给原告支付2万元租金,被告继续租赁原告挖掘机,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对2020年期间产生的挖掘机租赁费进行了结算,2020年期间被告拖欠原告58000元的租赁费,被告**1、**2共同给原告出具了一张58000元的《欠条》,后被告给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至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134000元的挖掘机租赁费。2020年9月份,原告家老人有病住院,花费十多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但被告一直推脱,拒不支付。另外,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由发包方支付到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综上,被告**1、**2挂靠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在施工期间租赁原告挖掘机施工,现共计拖欠原告134000元挖掘机租赁费,三被告应当连带给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34000元,并按照月利息2%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2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挖掘机租赁合同一份,2、欠条两张,证明**1、**2欠我租赁费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证据1和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原告**与被告**1、**2存在租赁合同及欠租赁费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1和**2挂靠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加高工程,在施工中,被告**2和原告**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2019年6月19日,原告**和被告**1、**2对租赁费进行了结算,被告**2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挖机费用101000元.四个月.大写:拾万零壹仟元整.欠款人:**1、**2。”结算当日,被告**2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2又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嗣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8月27日,原告**和被告**1、**2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新的租赁费进行了结算,被告**1和**2在原告**所写的欠条上签名捺印,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伍万捌仟园整(58000).大桥刚泰尾矿库挖机租赁费。欠款人:**1、**2。”后双方终止了合同。2020年9月14日,被告**2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000元。现被告**1和**2共欠原告**租赁费134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1和**2挂靠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实施工程,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外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请求由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月利息2%承担经济损失,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3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根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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