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1103号
原告:**,住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住礼县。
第三人:孙某1,住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某1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已消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孙 林
审判员 鲍华生
人民陪审员 虎炳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剡 欣
书记员 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