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1103号

原告:**,住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住礼县。

第三人:孙某1,住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某1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陇南盛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已消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孙 林

审判员 鲍华生

人民陪审员 虎炳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剡 欣

书记员 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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