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271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泽世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3MA75A6HA5Y。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鸿瑞名都**楼**。
被告:青海荣泽农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3091627262J。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区雨润镇深沟村示范园区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泽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荣泽农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泽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泽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树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吕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