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765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枫林绿洲2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7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七万四千三百二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