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辖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7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地在荥阳市。所以本案应移送到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属郑州高新区管辖范围,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堃
审判员 李文超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