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790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枫林绿洲2号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16318F。
法定代表人许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喜豪、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3205-6。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
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1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和权利,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我院申请撤回(2018)豫0191执7904号案件的执行,并申请(2018)豫0191执7904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91执7904号案件的执行。
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审判员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