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青0104行初4号
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枫林绿洲2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
法定代表人:冯振满,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周奎,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丁彦军,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丁彦军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丁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冬
人民陪审员  刘玉莲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窦 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