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650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16318F,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枫林绿洲**楼**。
法定代表人:许世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申请人以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全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 记 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