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师古建筑有限公司

献县青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湖南省师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民初620号
原告:献县青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
负责人:张文兵。
被告:湖南省师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横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复芝,经理。
追加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董事长。
献县青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湖南省师古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献县青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青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孙立正
审判员  郭智华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