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 3549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文、段秀田,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某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某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减半即收取1068.5元,由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君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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