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78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3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儒,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咸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都桥南市政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85A。
法定代表人:殷发营。
本院在审理刘成杰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鲁建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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