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智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财保79号 申请人:陕西智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都桥南市政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智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咸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6448.7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同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智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