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和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40号
原告: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体育西苍。
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雄,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深圳和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注册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善举,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深圳和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分公司所订立的水暖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陕西分公司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3.判决被告陕西分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履约金15万元。4.判决被告陕西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5.诉讼费等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听闻被告陕西分公司欲将其承建的铜川市新区XX城有4万多平方米的水暖电工程外包,即派人前往实地考察,后决定承包该工程,同月26日在被告陕西分公司设在XX城XX室与被告陕西分公司经理陈善举协商并形成合意,订立了铜川市XX城水暖电合同(包工包料),依合同约定,原告分三次付给被告合同履约保证金15万元,原告派工人四名、管理人员一名当日进场施工,2020年1月15日春节放假收工,大约完成1500平方米工程量。随着春节结束,总不见被告通知开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总以资金不到位无法开工,正在协商。让原告耐心等待,而到2020年9月18日,原告从网上看到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关于铜川新区中药检测研发大厦高铁养生城XX城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的公告,告知以上三个项目均系违法修建,为化解社会矛盾要求各债权人速来登记债权(详见公告)。原告所承建的项目就在XX城,随即派人前往登记,不曾想被拒绝,要求原告直接与被告陕西分公司主张债权。原告发现正阳商贸的整体工程已被换成了别的公司,原告根本无法进场。价值壹万元的设备因被告陕西分公司指定的库房被拆而全部不见了,价值贰万元的材料被新的公司擅自使用,在与被告陕西分公司交涉时,被告陕西分公司表示让原告等待,在资产清算结束后,即退还15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但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分文和答复。很显然被告陕西分公司已无意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由于被告陕西分公司所承建工程被政府终止,导致原告与被告陕西分公司订立的水暖电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过错责任也非原告,而被告随意毁坏使用原告设备和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自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解除原合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人民法院自当依法支持。
经本院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亦即被告注册地址)均查不到被告公司,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被告深圳和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现住址无法找到该公司,致民事诉状、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且原、被告双方尚未结算,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和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生效后,深圳和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卞   金   萍
人民陪审员      孙羊娃
人民陪审员      杨娟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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