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3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6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年龄不祥,汉族,住横山区。
    被告:**,男,年龄不祥,汉族,住横山区。
    被告: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224060491Q。
法定代表人:李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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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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