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446号
原告: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2715629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1幢第1-2层A区商铺2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原告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195138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费用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被告在原告处担任出纳员工作,因工作性质,被告负责原告的现金存取工作。在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多次取出公司现金,但未在公司工作上使用,2017年3月,经原告查账并询问,被告承认所取款项已用作它处,金额为1187638元,另外,2017年4月17日,被告收到公司客户保证金157500元,被告也未交回公司,以上两项合计1345138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15万元,之后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但至今未再还过款。
被告***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多次取出公司资金用作它处未交回公司,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6元,本院决定予以免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云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辉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