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446号
原告:天津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T9C283。
被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7384276。
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天津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经通知,原告天津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