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456号
申请人:***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6529334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市金地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城关镇五龙路桐沟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91913964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众旺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楷林中心8座12楼B13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金地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金地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金地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暂由申请人***光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