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228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五龙路桐沟桥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46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以交纳现金98461元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461元及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