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承中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收取执行费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