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2993号
原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9层0919室。
法定代表人朱成东,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烨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嘉,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天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亚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