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财保174号
申请人:泰安市永昌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人泰安市永昌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永昌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整,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