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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寰,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深圳***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8394.68元及利息,返还工程押金1000000,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2519994.21元范围内对支付工程款的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等,因深圳***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在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19165.33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书面申请我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9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的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