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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日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80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日坤。 被执行人佛山市飞绿搅拌机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日坤、佛山市飞绿搅拌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罗日坤、佛山市飞绿搅拌机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25880元及代付劳务费62000元;受理费3334元、保全费2309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681元、被执行人负担296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罗日坤名下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为9999××××8195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天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