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7597011877,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七盘沟川青甘物流园区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姜学利。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7MA635A9025,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罗琰懿。
本院在执行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2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以(2021)川3221执保54号冻结了该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帐号(22-6××××987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397.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