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1执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7597011877,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七盘沟川青甘物流园区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姜学利。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7MA635A9025,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罗琰懿。
被执行人:罗琰懿,男性1989年08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本院在执行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一案中,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32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琰懿的在壤塘县城乡住房和建设局的壤塘县危旧房整治项目的工程款533076.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