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1财保5号
申请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七盘沟川青甘物流园区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700397.92元为限。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承诺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账户(账号:22-6********、账号:22-6********)的存款人民币3700397.9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以正常往来,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坝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