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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三环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384510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信一广场25幢60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1481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浪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诉讼费190元,由原告常熟市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