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恢2528号 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调解内容为:一、由被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二、由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前向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工程,被告要积极验收,原告提交“合格、符合设计标准并提供电力行业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及竣工资料,被告即向原告支付85200元;三、剩余工程款依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3款支付。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调解内容为:一、由被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二、由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前向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工程,被告要积极验收,原告提交“合格、符合设计标准并提供电力行业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及竣工资料,被告即向原告支付85200元;三、剩余工程款依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3款支付。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一次性处理二、由原告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前向被告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工程,被告要积极验收,原告提交“合格、符合设计标准并提供电力行业出具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及竣工资料,被告即向原告支付85200元;三、剩余工程款依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3款共计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当庭对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三朝电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领取了该案件款,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被执行人佳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