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大学路99号3号厂房(连体厂房)一至五层第5栋第3层3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知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6号1栋。
法定代表人:吴国成,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民终14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粤0402民初797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账户44×××89内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797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账号为44×××89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