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9455917A。

法定代表人:吴国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30号(温州高峰电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255377707。

法定代表人:庄克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1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2475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4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强啊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永国

审判员  **宝

审判员  郭道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