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1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景,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6号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怡,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德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088号双水湾嘉园商业1002房。
法定代表人:张途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耀杰,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慧军,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耀杰,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登华,男,1975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耀杰,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景、***与被申请人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德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慧军、宋登华,第三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4130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德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景、***、荣慧军、宋登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794234.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实际查封刘景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鑫天鑫城6栋704房产(权证号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产(权证号码:7×**);查封刘景名下车辆湘A2××**(车辆品牌:奥迪牌)。申请人刘景、***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4130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刘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刘景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鑫天鑫城6栋704房产(权证号码:**)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景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产(权证号码:7×**)的查封;
三、解除对刘景名下湘A2××**车辆(车辆品牌:奥迪牌)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全承凤
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佩
书 记 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