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9376号
原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6号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启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66号11号厂房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启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男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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