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2002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高宇、潘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原告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公告费300元,合计523元,由原告资阳市万阔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雪 人民陪审员  江红艳 人民陪审员  李立慧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