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甲子沟空港汽车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65YA15F。
法定代表人:佘小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信用代码:91511100MA63TDE62X。
法定代表人:曾威。
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川110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号为4311×××××663的银行存款127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对上述财产已经无冻结的必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号为4311×××××663的银行存款127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