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4民初1508号
原告: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工业园区块(东角垄路口古市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THM2P。
法定代表人:於根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壶镇浙江丽水五金科技产业园仓山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289588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松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