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民终1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爱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2895885M。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缙云县汇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金弄村金弄市场路东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92389829N。
法定代表人:周钰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B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5225P。
法定代表人:陈春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麻爱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万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缙云县汇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天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爱军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麻爱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李伟峰
审 判 员  项伟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续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