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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锦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6民初2599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2895885M。
法定代表人:邹小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97元,减半收取计7798.5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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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