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7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林淼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林淼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王力夫
审判员 刘耀武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毕莅
书记员李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