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94之一号26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丽都西路水岸新天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
本院在审理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保全费3230元,均由原告广东三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4610元、保全费323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