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500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丽都西路水岸新天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曾,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25楼自编251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系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广州京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