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403财保1号
申请人***2021年1月13日向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账户存款(账号:7120577*****)。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2997499××××××××0000648)提供担保。2021年1月14日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账户存款(账号:7120577******)。
以上保全金额以732377.7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启祥
书记员 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