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2122-2号
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6元,减半收取计5993元,保全费4770元,总计10763元,由原告江苏优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士涛
法官助理 任 蕾
书 记 员 陈 禹